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良好的药品市场环境,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依据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辖区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第三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主要是采集、记录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第四条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内容为: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检验抽验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1、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工商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和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信息。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3、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