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方案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水平,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街道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聘请单项专业性服务组织、劳务人员或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人员实施;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无资质要求的,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四条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