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学生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服是指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穿着时形成学校的着装标志。第三条 学生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等标准的要求。第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下列学生校服:(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五条 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学生校服原辅材料验收台账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六条 学生校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