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置各类门头牌匾行为,各镇驻地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又称招牌是指:临街单位(门店)和各类专业市场以牌匾、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和建成市场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第四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门头牌匾备案工作,门头牌匾申报资料的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文字门头牌匾的内容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名称或简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文字规范正确,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二)版面1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污渍、破损、褪色、缺字现象,整洁完好,悬挂规范。2版面风格、色调、造型应当与店(门)面自身、周边环境相协调,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