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一、总则(一)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三)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四)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五)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