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湖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宿迁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范围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领导,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审批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堤防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对违反河湖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