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水务局对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5万立方米以上的服务业在线计量全覆盖,大中型灌区渠首和干支渠口门实现取水计量。第五条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第六条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