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监管职能,及时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会商是指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及保障职能中,以排查、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主要对日常监管、检验检测、投诉举报、案件办理、问题处置、媒体反映、舆情监测等工作和活动中获取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信息,通过会议商讨的形式,集体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和防控措施的过程。第三条风险会商坚持“汇总、研判、预警、处置”与日常食品安全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遵循“科学研判、主动预防、部门协作、风险共治”的要求。第四条风险会商单位为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会商需要,可为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相关成员单位。出席会商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新闻媒体、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第五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