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和建筑市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第三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自主拆除为主,强制拆除为保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二)临时建筑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三)将临时建筑擅自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七)宅基地上超出合法用地范围或者擅自扩建的;(八)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九)政府征收拆迁通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十)新建、扩建、改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