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创造使用“恶意讨薪”式词汇近几年,冒出了一个“恶意讨薪”的词语,这里“恶意讨薪”实际上讨的是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它应该是主动发放的,而不应该是讨的,这是个常识,是个基本的规则。特别是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到最后,却拿不到工资,如果没有恶意欠薪,如果有路可走,如果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工资,谁愿意去采用不当方式。所以使用“恶意讨薪”这个词存在如下不当:一、“恶意讨薪”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背。这些年来,从建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到刑法中设立罪名“恶意欠薪罪”,到司法部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再到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家明确要实现违法欠薪“两清零”目标,都旨在为农民工等群体讨薪提供强力保障。而“恶意讨薪”内嵌的贬抑性色彩,跟国家政策法规对合法讨薪行为的“撑腰”姿态未免有些不同调。一些地方还出台规定“禁止恶意讨薪”,正是由于这个词语的出现,就导致了农民工讨薪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谁都不想背上“恶意讨薪”这个罪名。二、“恶意”和“讨薪”组合搭配,法律概念上的“恶意”,在合同法领域与诉讼概念范畴,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