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中建房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建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中建房用地是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方向,以农户为主体,采用居住、商住或经营等方式,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河北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严禁城市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第四条 农村集中建房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第五条 农村集中建房该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第二章 建房申请程序第六条 农村集中建房申批按照“村级申请、乡镇审查、部门审核、审批公示、联合查验、存档备案”程序办理。第七条 村民小组就农村集中建房事宜召开农户代表会议,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户代表参加,所做决议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议及集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