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要求,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建立规范的协同服务工作机制,促进前期项目生成,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协同服务阶段流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新增用地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全部新增用地和部分新增用地)在协同服务阶段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依托信息平台开展的部门意见征求。需上报国家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统筹指导并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协同服务。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协同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中的“协同服务阶段”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部门在工程审批系统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项目后续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协同服务阶段提出的意见相抵触。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