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关爱之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儿童“关爱之家”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内部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内儿童“关爱之家”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管理。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是儿童“关爱之家”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儿童“关爱之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协调整合县级相关部门资源,提高儿童“关爱之家”的效用。第四条儿童“关爱之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进行运营。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建立儿童“关爱之家”内部安全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安全制度,确保儿童“关爱之家”安全运营。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儿童“关爱之家”建设由省级民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于每年年初确定建设任务数和标准,通过文件形式下达到县。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儿童“关爱之家”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及时对镇(街)内资源进行筛选,确定最优建设地址,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报。第八条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未成年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镇(街)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择优上报。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