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标准考 核 项 目 分值(分) 评 分 标 准 一、设施、设备 50 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等设施有一项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0分,全部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设备每缺一项(或没有外协的)扣10分。 二、从业人员素质 100 从业人员配备 (1)技术负责人 30 人员需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2)质量检验人员 30 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员人数不得低于两名,每缺少一名,扣15分。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40 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每缺少一人扣10分,扣完为止。 三、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