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XX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的检测监测行为,保障检测监测数据质量,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XX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监测样品采集专用识别标识系统(简称“识别标识系统”),是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向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提供的,在检测监测采样过程中对样品进行信息数字化收集、唯一性标识、系统化识别的专用识别标识服务系统。第三条 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应的生态环境检测监测现场采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服务机构采样人员在现场开展服务时,除现场检测监测项目以外,采集并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样品需使用识别标识系统进行记录和管理。自送样品自样品交接登记开始按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和管理。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现场教学、网络课程等多种方式开展识别标识系统的操作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将识别标识系统操作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