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省食品流通环节各类市场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置、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