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我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及监测工作,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第三条 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采用自主申报、镇乡(街道)审核、县级评定的方法,每年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注册登记,及时报送上年度报告,规范运行1年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社员出资清晰、手续规范。3.合作社有牌子,有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