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场所、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级政务大厅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服务标准统一、线上线下统一、服务质量统一的政务服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第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督促落实等管理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对下级政务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