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规范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3、本规范所称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分类投放点至居民区、行政村、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等区域的集中收集点及从集中收集点至区域暂存点或转运站的转运过程。4、本规范所称运输指生活垃圾从区域暂存点或转运站至各类垃圾处置终端的转运过程。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应与分类投放、分类处置相适应,与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作业要求相适应。6、生活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时,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分类收运。二、收集规范(一)收集方式1、可回收物: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由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单位协商确定收集时间。居民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也可通过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