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业主、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出租厂房业主、管理人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出租厂房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厂房,是指业主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房,包括标准厂房、全部或部分厂房、各类建筑物等。业主是厂房的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人是指经业主同意(授意)转租、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厂房实际控制人、转租厂房人及“二房东”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将厂房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管理人。第四条保护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第五条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以及承租人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