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精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和全面建设小康的社会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整合现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社会效益。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组成。县(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须有一定的规模,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重点是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需要;要选择在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