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升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我市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室内配套体育设施,是指本市新建住宅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配套体育设施)。配套体育设施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第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配套体育设施建好、管好、用好。市县两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开放运营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其选址应当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