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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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形成“统一规范、操作性强、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在本省举办的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 、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第三条

2、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的规范、指导,对省级以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检查,并 对 跨市区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并做好对辖区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活 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有派出机构

3、的,应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开展重大活动 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节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责任 第六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食品 安全负责 。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4、或承办单位 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开展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所必须的工作场所、监管人员出入证明、车证、食宿、检验车辆场地、检测经费等工作条件,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责任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 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供餐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供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加工、贮存、运输、检验等设备设施,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硬件及软件条件,

5、提高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水平。 第十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动供餐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重 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 附件 1) 。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控制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强化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及贮存管理;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每日晨检制度的要求做好晨检,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 (三)严

6、格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及食品工用具、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维护 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严格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及备餐供餐过程控制,确保食物烧熟煮透,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五)严格落实食物留样管理,确保留样品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温度符合食物留样的有关要求,并实施专人专柜登记及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满足重大活动供餐 的特殊要求。 第 三 节 重大活动 食品供应商 责任 第 十 三 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层级,需要确定食品总供应商的,应当

7、选择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供应 商作为食品总供应商。 第 十 四 条 食品总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总仓,统一采购、查验、检测、贮存、配送、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冻的要求,确保食品闭合管理,全程安全。 第 十 五 条 食品总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贮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 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采取封闭冷链运输。 第 十 六 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使用档案盒生产记录,严格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 十七 条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

8、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四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 第十 八 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 九 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要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积极争取资金保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顺利实施。 第 二十 条

9、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举办前期及举办期间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 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监督 其 落实整改;对无法落实整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报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予以更换。 一经发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 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五 节 其他事项 第 二十一 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 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 第 二十二 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 二十三 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重大活动餐饮 服务提供 者 未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 以下 工作,导致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未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确定或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导致食品安全

11、事 故 发生的,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二)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更换食谱中存在的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导致食品安全事 故 发生的,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第三章 监督 管理 第 二十四 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一级 和 二级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影响、供餐模式等因素,确定相应保障等级。 第二十 五 条 省级 及 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 确定的 在本省

12、行政区域内 举办的 重大 活动, 或者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 、国际 重要来宾出席的 重大活动 ,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定为一级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则上 采 取驻点监管的方式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掌握情况。 重大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人员与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进行对接,查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明确开展 监督管理 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明确责任。与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食品安全有关人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负责人召开协调

13、会议,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的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商议重大活动供餐方案,并与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 。 (三)现场检查。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 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 内容 具体包括 制度建立 、人员管理、 环境卫生 、 食品采购 、 食品贮存 、 食品工用具 、 加工操作过程控制 、 专间情况 、 备餐供餐 、 餐饮具洗消 、 食物留样 、运输工具 、 集体用餐配送 以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四)落实整改。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监督意见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 (五

14、)其他情况。 1.了解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 2.了解重要接待客人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 ; 3.了解每日驻点医疗组接待客人的就诊情况。 第二十 六 条 各地级以 上市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 确定的 在本 市 行政区域内举办 的重 大 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定为 二 级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则上 采取巡查监管的方式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参照 一 级保障进行,但可相对简化。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一节 任务来源 第二十 七 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应当 本着计划为先的原则 ,在重大活动举办前至少 20 个工作日将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15、 工作任务报告活动举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填写重大活动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附件 2),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以 下信息及资料: (一)重大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数; (二)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接待对象、工作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情况; (五)重大活动期间食谱安排; (六)重要宴会、赞助食品、随同人员或其他人员路线临时用餐、茶歇食品等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 八 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供餐工作,并将所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及时

16、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具备 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具备与重大活动规模、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级(或具备与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任务承接 第二十 九 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任务后,应当了解重大活动的接待对象背景、人数、时间、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方式、餐次等有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等级。 第 三十 条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日常监管、历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等情况,向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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