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修订)为弘扬“工匠精神”,切实提升企业引才、用才、留才积极性,培育业绩突出、技艺精湛的企业工匠人才队伍,促进企业实用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坚持能力、业绩、贡献导向和企业推荐、行业参与、政府指导的原则,创新实施企业人才评价办法,在全区开展企业实用人才评价工作。一、范围对象在区注册纳税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才。二、申报条件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申报分“金匠”和“银匠”两类。(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2.在区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申报企业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3.拥有丰富的技术或技能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4.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或高级工程师以下职称,原则上需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5.近5年内取得以下资格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