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气象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客观评估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服务行为,提升气象服务社会满意度,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关注气象,使气象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认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市气象局聘任,自愿对气象服务进行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聘任的对象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相关部门专家、气象爱好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第三条 气象服务监督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提高,确保气象防灾减灾效能。第二章 聘任条件第四条 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热爱公益事业,关心气象工作,支持气象服务能力建设工作;(三)原则性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能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