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管理指数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管理,客观反映代表履职情况,督促代表履职尽责,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履职考评的对象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考评由镇乡人大主席团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履职考评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考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实施,代表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镇乡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镇街人大)配合实施。第四条代表履职管理指数,是对代表出席人代会、参加人大相关会议、活动、联系群众等情况进行积分评价。对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均以次数为单位量化,代表议案和建议以件为单位量化计分,并形成代表履职指数,给予60分的基础赋分。第五条代表履职管理指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席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次全体会议及代表团会议情况;(二)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情况;(三)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