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落实全国和北京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50006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8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淀区落实全国和北京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海淀区落实全国和北京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海淀区落实全国和北京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海淀区落实全国和北京市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7-11-2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发 2000)17 号 )和北京市关于实施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细则 (京发 2001)21 号 ),进一步加强海淀区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确保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中央、北京市的对外方针政 策,为我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一 )全区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外事工作。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的外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处理全区外事

2、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制定全区的外事规章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 )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简称区外办 )是区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是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 (即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 区委、区政府和市外办的双重领导,以区委、区政府领导为主。本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由区外办综合归口管理。 (三 )区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授权,管理本部门、本系统和由其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业务受区外办指导和监督。 (四 )区属各单位与区外办在涉外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各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对外方针政策、重要涉外事项和涉外案件、因公出入境审批、外国

3、记者工作等重要问题时,要与区外办共同研究处理;如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应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区外办呈送。 二、外事事项的综合管理和审批 (一 )以下事项由区委或区政府审批,区外办负责归口办理: 1、全区外事方面的计划、规划、规定等重要文件。 2、区委、区政府领导人会见外宾,参加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接受外国记者采访。 3、授予外国人本区的荣誉称号。 4、重要涉外事件的处理。 (二 )以下事项由区委或区政府审核,区外办负责归口办理,报市外办审批: 1、报请市领导会见外宾和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2、邀请、接待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重要外宾来访。 3、本区局级、处级、科级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 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因

4、公出国 (境 )。 4、本区及各部门与外国城市、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5、归口管理本区外国记者工作,审核外国记者到本区的参观访问活动。 (三 )以下事项由区外办综合归口管理: 1、审核区属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2、接待来本区访问的党宾、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 3、管理本区与外国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和区属各单位与外国驻华外交机构 (经贸、科技除外 )的交往活动,指导本区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4、协调本区重大外事活动,统筹安排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人的重要外事活动。 5、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在本区从事务类活动的外国人,归口管理本区聘请的外国专家和为外国驻区商社及

5、代表机构提供雇员服务的单位。 三、因公出国 (境 )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 )报市委、市政府及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区外办归口办理的事项: 1、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的副局级 (含 )以上领导干部和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经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外事工作 领导小组审批。 2、区政府副局级 (含 )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经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区属各单位党的系统正处级领导干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区委副书记、分管外事

6、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同意,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区委副书记审核、分管外事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同意后,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 4、区属各单位行政系统正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分管外事工作 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同意,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分管外事工作副区长同意后,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 5、全区科级以下 (含科级 )人员的因公出国 (境 ),经本部门同意,报归口部门审核后,由区外办报市外办审批。 (二 )本区具有出国任务审核权部门的审核事项: 1、区外办 (1)审核本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

7、人员及其所在团组的出国事项。 (2)审核本区处级以下人员执行友好访问、友好城市间交往事项:涉及敏感问题、宜由行业统 筹安排和综合平衡的出国事项:本区其他具有出国任务审核权的部门审核业务范围以外的出国事项。 (3)负责区属单位因公组团出访初审工作的审核和归口办理。 (4)负责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事先审核、确认事项。 (5)按有关规定应由区外办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 (6)海淀数字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简称海淀园 )的国际交流部作为区外办的派出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园区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外事事项。 2、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简称区外经委 ) (1)审核本区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

8、领导人员参加的执行对外贸易、利用外资、经济技术合作、投资促进等经贸任务的出国事项。 (2)审核本区处级以下人员执行上述任务的出国事项。 (3)审核承包国外工程、外派劳务和本区常驻国外企业人员的出国事项。 (4)按有关规定应由区外经委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 3、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简称区科委 ) (1)审核本区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团执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任务的事项。 (2)审核本区处级以下 人员执行上述任务的出国事项。 (3)按有关规定应由区科委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 四、因公出国 (境 )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 )总体原则和要求 1、严格管理因公出国 (境 )活动

9、。本着 “ 量力而行、按需派出、注重实效、精简节约 ” 的原则,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因公出国 (境 )事项,认真履行因公出国 (境 )归口管理职责。 2、因公出国 (境 )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有明确出访目的的区属各单位,要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出访计划,由区 外办对上报的全区因公出访计划进行初审后,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会签,区外办根据会签结果制定下一年度全区出访计划,上报书记会审定,最后由区外办统一协调。各类出访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解决本部门经济、技术、管理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搞一般性和重复性的考察、访问、培训活动

10、;不参加名目繁多、内容空泛的各种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或类似活动;不准同外方签订以定期互防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或备忘录。 3、人员结构要合理,时间安排要紧凑,邀请单位要适当。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按照精干、内行的原则组团以提 高团组质量。严禁把出访当作一种待遇轮流照顾,不准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 “ 搭车 ” 出访,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 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 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出访时间安排要紧凑,一般一个国家不超过 7 天,一次出访一般不多于 2 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一般

11、最多不超过 14 天。国外邀请单位要适当,必须与出国团组规格相当,并且信誉良好,具备相应实力,能够胜任协助出国团组完成各项任务。 4、严格控制因公出国 (境 )费用。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和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因公出访行程安排要经济、合理,如需一次出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应尽量选择临近国家,并选择最近的经济线路。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违反规定的各项出国费用一律不许报销。 5、适当控制特殊或敏感出国事项。宜由行业部门统筹安排的立法、财税、金融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原则上不得自行组团;要适当控制出访被外交部

12、确定的热点国家。 6、按规定程序如实申报出国任务。各 类因公出国 (境 )事项的申报手续必须完备,所报内容如出访目的、出访时间、行程安排、出访人员身份、邀请或接待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开支项目等必须真实、准确。同一出国团组不得化整为零、分头报批。申报事项一经批准,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准擅自绕道或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因公出国 (境 )审批部门报批。 7、严格控制双跨团组 (跨地区、跨部门 )。区属单位和人员组织或参加双跨团组,要按照归口审批、从严掌握的原则加强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联合 下发的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

13、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外管函 2000426 号 )执行。 8、严格管理出国团组和驻外机构人员。各类因公出国 (境 )团组和人员都应主动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 )对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 (境 )的管理要求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出访项目和考察目的,一年内出国 (境 )不得超过一次,确有特殊原因需再次出访的,报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访。因公出访不得持因私护照。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如确需因私出访,须填写特殊情况因私出访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和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本区正局级领导干部每年执行区

14、因公出访任务,可组团一次,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两年可自行组团出访一次,每个团组不得超过 8 人。 3、区属各单位原则上不自行组团出访,确因业务需要,应在年初申报计划的基础上,每年自行组团不得超过一次,每个团组不超过 10 人。严格控制区主管部门党政人员随下属企事业单位团组出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按区统一安排随团出访,不得自行组团出访。 4、四套班子办公室及区属其他各单位 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 (境 )计划上报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报书记会研究决定后,由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出访时间和任务。 五、纪律和

15、监督 (一 )全区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 )全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外 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区外办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规定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 时报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和市外办。 (三 )区外办、区外经委、区科委等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核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对滥用审核权的单位,区委区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 )区外办作为本区外事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全区外事工作会,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区外事工作; 同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 (境 )团组或人员,应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六、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往不属于外事范畴,不列入本细则。但本区与港澳地区的交往,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外办统一归口管理。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外办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