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第三版解读)(第三版解读)1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工作指标工作指标服务要求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附件部分内容附件部分内容2 辖区内辖区内常住常住的孕产妇的孕产妇(即在辖区居住(即在辖区居住半年半年以上户籍及非户以上户籍及非户籍的从籍的从怀孕怀孕开始至产后开始至产后4242天天这段时期这段时期的妇女)。的妇女)。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由“居住”改为“常住”(?)3 1、孕早期、中期及晚期服务内容 ,增加了“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2、产后访视时间由产后3-7天改为产妇出院后1周内(贴近实际)4 增加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妇各进行2次随访,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强化职能)56考核指标改为“工作指标”1.删除“孕妇健康管理率”2.保留两个指标: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3.早孕建册率的分子辖区内孕12周之前建册人数改为13周之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78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时间段v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