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资料检索.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500711 上传时间:2019-03-0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8.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资料检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资料检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资料检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资料检索.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资料检索.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资料检索报告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

2、 年 5 月 8 日)法释201710 号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

3、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4、、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

5、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

6、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

7、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第十二条 对于侵

8、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7 年 5 月 8 日印发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见法工办发2015178 号经研究,我部认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理由如下:一是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

9、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十条规定“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部认为,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为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二是 2013 年 4 月 23 日我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数据资料” 。该规定明确指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数据资料为公民个人信息,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鉴于上述问题涉及法律的具体理解,为更好地指导公安机关侦办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型犯罪,有效遏制、惩治愈演愈烈的网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现商请你部明确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生产营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