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各行业领域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指导、经费保障、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