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影响评价(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进一步优化健康政策环境,高质量推进健康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健康影响评价是指各部门拟出台的公共政策或拟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需经健康影响评价后再行发布或实施的制度。第三条党委政府是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和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为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四条需要人大通过或党委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区健康办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区健康办可授权政策起草部门代为执行健康影响评价。各部门制定的、不需人大通过或党委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各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区健康办负责牵头制定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手册,明确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价内容、标准和程序。第六条各单位要参照工作手册确定的相关流程要求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保障本部门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实施。第七条定期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效果评价,查找问题、总结经验,逐步提升健康影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