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含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救助业务。第三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第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第五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