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营造更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服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监督员以义务形式参与我区政务服务环境建设监督工作,不领取薪酬补贴。第三条政务服务监督员的组成监督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机关单位、新闻媒体、法律职业人员、企业、专家学者以及城乡居民代表等人士中选聘。第四条政务服务监督员的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品行端正,能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建议。(二)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政务服务工作,熟悉窗口服务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三)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五条政务服务监督员的聘任程序(一)在上述范围中提出担任监督员的建议名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