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中园”“厂中厂”出租信息报告的暂行管理规定根据*要求,制定*区“园中园”“厂中厂”出租信息报告的暂行管理规定,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专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参照本暂行管理规定实施,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园中园”“厂中厂”出租的安全管理。“园中园”“厂中厂”厂房出租报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租方的主体身份是否发生变更,有变更需及时提供最新法人或合伙人等主体信息,提供变更的营业执照、参股入股合同等证明。2、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掌握“园中园”“厂中厂”安全风险底数,及时将“园中园”“厂中厂”租赁及变化情况向属地乡镇(含街道、工业园区)报告,并提供承租单位清单信息台账汇总表。3、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对承租方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4、出租方如发生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等人员的信息变更,需及时报告属地政府部门,并及时提供具体人员信息清单台账。5、出租方“园中园”“厂中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