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建房村民: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9号),经协调一致对 (农村住房全称)签订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 (年); (2)主体结构工程: (年); (3)防水工程: 5 (年) ; (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承揽人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或户主、承揽人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