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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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12018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2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1.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 现象。2.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3.大部分燃烧产生和发展需要 4 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 、引火源(温度)和链式反应自由基,燃烧条件可以进一步用着火四面体来表示。(口诀:可助火势)4.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为着火和爆炸。5.气体燃烧方式有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6.液体燃烧方式有闪燃、沸溢和喷溅。7. 固体燃烧方式有蒸发燃

2、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和动力燃烧(爆炸) 。(口诀:发表意见时发烟才有动力)第二章 火灾基础知识1.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有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和雷击。2.灭火的方法有冷却、隔离、窒息和化学抑制。3.火灾分 A、B、C、D、E、F 六类。A 类固体、B 类液体、C 类气体。4.火灾按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记忆方法:313,151)特别重大火灾:死 30 人,伤 100 人,损 1 亿。重大火灾:死 10 人至 30 人,伤 50 人至 100 人,损 5000 万至 1 亿。较大火灾:死

3、 3 人至 10 人,伤 10 人至 50 人,损 1000 万至 5000 万。一般火灾:死 3 人,伤 10 人,损 1000 万。5.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口诀:防(放)备吸烟的不玩雷电)6.热量传递有三种基本方式:热传递、热对流和热辐射(太阳向地球表面热传递的过程) 。 (口诀:传对幅)7.烟气蔓延的途径:孔洞开口、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闷顶内、外墙面。(口诀:管缝内外开)8.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轰燃)和衰减阶段。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3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0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

4、,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 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02.粉尘爆炸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连续性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2 )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3 )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03.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04.不同的物质由于其理化

5、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如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 要 比 在 空 气 中 的 爆 炸 极 限 范 围 宽 , 下 限 会 降 低 。05.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06.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07.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08.可 燃 混 气 中 加 入 惰 性 气 体 , 会 使 爆 炸 极 限 范 围 变 窄 , 一 般 上 限 降 低 , 下 限变化比较复杂。当

6、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的增加,爆炸产生的热量增多,压力增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的浓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充分反应,所以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产生的压力最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而降低。10、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 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 ,见表。常见引发爆炸的点火源火源类别 火源举例机械火源 撞击、摩擦热火源 高温热表面、日光照射并聚焦电火源 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化学火源 明火、化学反应热、发热自燃

7、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4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01.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02.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 20、标准大气压 101.3kPa 时 , 爆 炸 下 限 13%( 体 积 ) , 或 燃 烧 范 围 不 小于 12 个 百 分 点 ( 爆 炸浓 度 极 限 的 上 、 下 限 之 差 ) 的 气 体 。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I 级: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 12 个百分点; II 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 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 的气体

8、归为乙类火险物质。04.一般来说, 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 2)比甲烷(CH 4) 、一氧化碳(CO)等,比复杂成 分 组 成 的 气 体 易 燃 ,燃 速 快 , 火 焰 温 度 高 , 着 火 爆 炸 危 险 性 大 。05.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06.易 燃 气 体 当压力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体积成正比;当温度不变时, 气体的体积与压力成反比,即压力越大,体积越小;在体积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压力成正比,即温度越高,压力越大。07.气体中所含的液体或固体杂质越多,多数情况下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气体的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08.用高压

9、合金钢并含铬、钼等一定量的稀有金属制造材料,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等。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 1) I 级。初沸点 35 ; ( 2) II 类 。 闪 点 23 , 并 初 沸 点 大 于 35 ; (3 )III 类。23闪点 35 , 并 初 沸 点 大 于 35 ; 或 闪 点 大 于 35 并 60 初 沸 点 大 于 35 且 持 续 燃 烧 。 实 际 应 用 中 , 通 常 将闪 点 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 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 闪 点 60 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10.燃 点 低 于 300 的 为 易 燃 固 体 , 如 大 部 分 化 工

10、原 料 及 其 制 品 , 但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属可燃固体。11.氧化性物质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氧化剂,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含有两价的OO 结构的有机物质,也可能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第二篇 建筑防火第一章 概述01.建筑起火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它原因。02.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主要有: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5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01

11、.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它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可燃气体的自燃点越低,遇有高温表面等热源引燃的可能性越大,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越大。02.闪 点 是 评 定 液 体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主 要 指 标 ( 评 定 可 燃 液 体 火 灾 危 险 性 最 直 接 的 指 标 是 蒸 气 压 , 蒸 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 其 危 险 性 ) 。 闪 点 越 低 的 液 体 , 越 易挥

12、 发 而 形 成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 引 燃 也 越 容 易 。 对 于 可 燃 液 体 ,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03.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熔点低的固体易蒸发或气化,燃点也较低,燃烧速度也较快。许多低熔点的易燃固体还有闪燃现象。固体物料由于组成和性质存在的差异较大,各有其不同的燃烧特点,复杂的燃烧现象,增加了评定火灾危险性的难度,评定的标志不一。例如,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

13、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04.将 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 28 , 乙 类 定 为 大 于 28 ( 包 括 ) 并 小 于 60 , 丙 类 定 为 大 于 60( 包 括 ) , 这 样 划 分 甲 、 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05.将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 甲类, 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0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类

14、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举 例甲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 中 水 蒸 气 的 作 用能 产 生 爆 炸 下 限 10% 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或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 温 下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可 燃 气体 并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的物质5.遇 酸 、 受 热 、 撞 击 、 摩 擦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或 硫 磺 等 易燃 的 无 机 物 , 极 易 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 撞 击 、 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 、 有 机 物 接触时

15、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 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 丙烯,乙醚,60 度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 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3.硝化棉,消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6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乙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

16、常 温 下 与 空 气 接 触 能 缓 慢 氧 化 , 积 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1.煤 油 , 松 节 油 , 丁 烯 醇 , 异 戊 醇 , 丁 醚 , 醋 酸 丁 酯 , 硝酸 戊 酯 , 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2.氨气,液氯3.硝 酸 铜 , 铬 酸 , 亚 硝 酸 钾 , 重 铬 酸 钠 , 铬 酸 钾 , 硝 酸 ,硝 酸 汞 , 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4.硫 磺 , 镁 粉 , 铝 粉 , 赛 璐 珞 板 ( 片 ) , 樟 脑 , 萘 , 生 松香 , 硝 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5.氧气,氟气6.漆 布 及 其 制 品 , 油 布 及 其 制 品 ,

17、油 纸 及 其 制 品 , 油 绸及 其 制 品丙 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1.动 物 油 , 植 物 油 , 沥 青 , 蜡 , 润 滑 油 , 机 油 , 重 油 , 闪 点60 的柴油,糖醛,59 度至60 度的白酒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 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 电 视 机 、 收 录 机 等 电 子 产 品 , 计 算 机房 已 录 数 据 的 磁 盘 储 存 间 , 冷库中的鱼、肉间丁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戊 不燃烧物品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

18、燃气体, 玻 璃 棉 , 岩 棉 , 陶 瓷 棉 , 硅 酸 铝 纤 维 , 矿 棉 ,石 膏 及 其 无 纸 制 品 , 水泥,石,膨胀珍珠岩注:(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 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2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01.按使用性质分类(1 )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民用建筑的分类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7高层民用建筑名称 一类 二类

19、单、多层民用建筑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 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 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 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 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 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 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 l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

20、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 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 林、综合类建筑等。02.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03.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1 ) 单层、多层建筑。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或已超过 24m 但为单层)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

21、 高 层 建 筑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 非 单 层 建 筑 。 我 国 对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04.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燃烧性能等级 名称A 不燃材料(制品)B1 难燃材料(制品)B2 可燃材料(制品)B3 易燃材料(制品)05.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主要是指组成建筑构件材料的燃烧性能。1.不燃性。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

22、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 燃性构件。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8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 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 条抹灰墙等。3. 可燃性。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06.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

23、)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 试 验 条 件 下 , 承 重 或 非 承 重建 筑 构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抵 抗 垮 塌 的 能 力 ; 耐 火 完 整 性 是 指 在 标 准 耐 火 试 验 条 件 下 , 建 筑 分 隔 构 件 当 某 一 面 受 火时 , 能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防 止 火 焰 和 热 气 穿 透 或 在 背 火 面 出 现 火 焰 的 能 力 ; 耐 火 隔 热 性 是 指 在 标 准 耐 火 试 验 条 件 下 ,建 筑 分 隔 构 件 当 某 一 面 受 火 时 , 能 在 一 定 时 间 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07.影响耐火极限

24、的要素: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08.厂 房 和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一 、 二 、 三 、 四 级 ,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也 分 为 一 、 二 、 三 、 四 级 ,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应 根 据 其 建 筑 高 度 、 使 用 功 能 、 重 要 性 和 火 灾 扑 救 难 度 等 确 定 , 并 应 符合下列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四章 总平面

25、布局和平面布置0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的计算(防 火 间 距 应 按相 邻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 如 外 墙 有 凸 出 的 可 燃 构 建 , 则 应 从 其 凸 出 部 分 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0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建筑类别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一、二级 9 6 7 9三 级 11 7 8 10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四 级 14 9 10 12在执行上表的规定

26、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 保 护 的 门 、 窗 、 洞 口 不 正 对 开 设 且 面 积 之 和 不 大 于 该 外 墙 面 积 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9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图 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图 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27、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屋顶 无 天 窗 且 相 邻 较 低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5m; 对 于 高 层 建 筑 , 不 应 小 于 4m。(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

28、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 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 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 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 烧性能。( 3) 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 窗或加防火水幕保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10护。( 4) 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 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

29、顾 此失彼。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 燃 油 和 燃 气 锅 炉 房 、 变 压 器 室 应 设 置 在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层 靠 外 墙 部 位 , 但 常 ( 负 ) 压 燃 油 、 燃 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 3)

30、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 不 燃 烧 体 隔 墙 和 1.50h 的不 燃 烧 体 楼 板 隔 开 。在 隔 墙 和 楼 板 上 不 应 开 设 洞 口 , 当 必 须 在 隔 墙 上 开 设 门 窗 时 ,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 且 储 油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的 防 火 隔 墙 与 锅 炉间 隔 开 , 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

31、开。 ( 6)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多 油 开 关 室 、 高 压 电 容 器 室 , 应 设 置 防 止 油 品 流 散 的 设 施 。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 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

32、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9.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0.消防控制室布置(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 地 下 一 层 , 应 采 用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 疏 散 门 应 直 通 室 外 或 安 全 出 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1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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