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实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执行和实施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和任务的完成。第四条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