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國 立立 清清 華華 大大 學學 工工 業業 工工 程程 與與 工工 程程 管管 理理 學學 系系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招 生 簡 章 本課程已申請 98 年產業人才投資補助,補助人數每班 30 人(萃思系統性創新方法除外) ,優先完成報名者可優先排入補助名額內。 本系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終身學習護照登錄單位。對象:1.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2. 98 產業人才補助對象為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在臺之大陸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籍配偶且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2、規定:1.每人每學期選讀科目最多以三科為限。 2.每 門 課 (含 補 助 )限 額 2140 名 (詳 細 名 額 請 詳 閱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 補 助 名 額 依 核 定 為 主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者 , 該 科 目 不 予 開 班 ; 報 名 人 數 若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 依 報 名 完 成 之 先 後 順 序審 查 、 錄 取 。3.修業合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考上後可依規定抵免研究所相關科目。 4.繳交文件不齊者,視同未完成報名並取消產業人才投資補助。課程日期:從 98 年 9 月 14 日起至 99 年 1 月 14 日止,共計 18 週。學費:申
3、請產業人才補助 備註修課數目 一般學員政府補助 個人自付一門課(3 學分) $15,000 元 12,000 3,000二門課(6 學分) $30,000 元 24,000 6,000三門課(9 學分) $45,000 元 36,000 9,000繳費方式:ATM 轉帳、信用卡繳費(手續費依銀行規定)二種擇一。ATM 手續費:若持台銀金融卡且在台銀 ATM 上做轉帳者,免收手續費,其它情況酌收轉帳手續費(依各銀行之規定)。註 1:如欲申請行政院職訓局 98 產業人才投資補助之學員需先繳納全額學分費,經取得學分並完成辦法規定後經審核通過由職訓局核撥補助經費至學員帳戶。註 2:98 產業人才投資補
4、助額度每人 3 年內上限 5 萬元 ;時間計算方式為該學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各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 3 年,期滿後重新起算。報名日期、方式及繳費日期:分二梯次報名,第一次報名後若仍有名額者將回流到第二梯次名額內:第一梯次:即日起至 98.7.29(三)止,繳費日:98.8.698.8.14第二梯次: 98.8.10(一)起至額滿為止,繳費日:審核後經通知三日內繳費本學期採用網路報名,報名後依據下表所列之文件並以郵寄(郵戳為憑) 或親自送件至:(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01 號清華大學工工系(工程一館)2 樓 207 室推廣教育辦公室黃小姐收。繳費方式:1.第一
5、梯次統一於 98.8.6 前寄發繳費通知;第二梯次將於收到完整報名資料並審查通過後通知繳費, 請依指定日期繳清以保障名額,逾期未繳者,其名額將依序列為後補,如 無 收 到 繳 費 通 知 者 請 主 動 與 本 系 聯 絡 。2.繳費後,如欲取消報名,依本系退費規定,以書面申請並經該任課教授同意後攜上課證辦理-(開課前 7 天(含)申請則退 70%學費)。轉班規定:1. 開學一週內(98.9.1498.9.18) 可申請轉班,但已額滿之班別恕不受理轉班申請。2. 因產業人才投資補助人數有限,如轉班可能導致超過該班額定補助名額上限,而無法獲得該項補助轉班前請先洽詢。備註: 1. 為保障學員權益,
6、謝絕試聽、旁聽。 洽 詢 處 電話:03-574-2935 或 03-571-5131#42935 黃俐潔小姐 email:lichiehie.nthu.edu.tw 傳真:03-572-2204校址:新竹市(30013)光復路二段 101 號 工程一館 2 樓 207 室詳細課程內容及相關規定請參閱本系網站:http:/www.ie.nthu.edu.tw/emba (含在職專班招生訊息 )簡章備索:可上網下載(點選招生簡章)或來電及 e-mail 索取報名方式及繳交表單明細(網路報名後請備齊下列文件郵寄或繳交至本系,文件不齊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報名方式 網路報名網址:http:/tims.e
7、training.gov. tw/timsonline/index.aspx ,並填寫以下報名表。繳交文件 學員基本資料表(網路報名後列印並粘貼一張大頭照) 【表一】1. 1 吋大頭照 1 張(6 個月內)2.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舊生免繳)3.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終身學習護照申請表(自由申請)備註98 年產業人才補助計畫資料登錄及所需繳交資料將於開課後通知繳交,未於規定日期繳交者,將取消補助由後補者依序遞補,辦法之節錄請參照附件,完整辦法請參閱職訓局網頁 http:/www.tyvtc.gov.tw/332/2/98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作業手冊_桃 971212.doc2. 成績及格者頒發學
8、分證明書,如考取本系研究所,最高可抵免應修畢業學分數的 2/3。3. 如 欲 報 考 本 系 九 十 九 學 年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需 具 備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系 網站 。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科目(每年約 12 月下旬報名):工業工程與管理實務(30%)資料審查(35%) 口試 (35%) 本系碩士班在職生甄試考試科目(每年約 10 月下旬報名):資料審查(50%)口試(50%)4. 修讀本學分班之學員應遵守本校、系各相關規定,違反規定情節重大或行為有損本校名譽者,本校得停止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5. 相 關 之 Q 優化
9、及典範轉移 萃思問題定義與機會探討模式 理想性與理想最終結果 功能/屬性分析 分行代碼 4 碼,不可缺碼。分行代碼請查詢財政部支付處 http:/www.trdo.gov.tw/mtn201/mtn201.asp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任一欄位不得遮掩、塗改,須與正本完全相符) 。3.存摺封面影本(台灣銀行或郵局為佳,限學員本人且須與身分證同名(若有更名者,請換領新摺) ,不得以配偶或他人代替 ),不受理金融卡影本或無摺帳戶。4.勞、農投保明細表影本:不得以其他表單代替,無則不具補助資格,且任一欄位不得遮掩、塗改(須與正本完全相符) 。(1)一般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影本使用就業保險基金(投保證號
10、開頭為 01、04、05、08) 。(2)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使用就業安定基金(投保證號開頭為 06) 。(3)投保職業工會、漁會或者繳交勞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使用就業安定基金(投保證號開頭為 02、03、07) 。(4)僅投保勞保職災者繳交自願職災投保明細表影本使用就業安定基金(投保證號開頭為 0108) 。(5)投 保 明 細 表 若 由 公 司 承 辦 人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網 路 列 印 者 , 請 加 蓋 公 司 大 、 小 章 或 承 辦 部 門 章 戳 與 承 辦 人 職 章 並 簽 註 列 印 日 期 。(6)訓練期間 98/3/9-98/6/8,則列印日期須為 98/3/9
11、以後,仍續保中之明細表。(7)訓或裁字保,不具補助資格。 5.大陸配偶須檢附工作證或居留證(居留期限須涵括訓練期間 )使用就業安定基金。6.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檢附長期居留證(仍在一年期限內者)使用就業安定基金。7.特殊身份認定:補助 100%。(1)生活扶助戶: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2)原住民: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3)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4)中高齡 45-65 歲: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民國 53 年以前( 含)出生且當年生日已過為準) 。(5)就服法 24 條:更生保護人及符合本法條件者。(6)負擔家計婦女:負擔家計婦女身分切結書、全戶戶籍謄本正反面影本
12、;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者亦須檢附) 。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可實地訪視以證明)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9.其他中央主管
13、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公文或轉介單) 。 】 ,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為申請人名下) ,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除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負擔家計婦女身分切結書(如範例二格式開立)外,另須依以下狀況之檢附文件:(7)因犯罪行為被害者及相關人員: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開具日起 2 年內有效) 。8.出席時數須超過總時數 2/3 以上,且成績考核及格,方得授予學分證明或結訓證書,且證書內容應註明課程名稱、訓練起訖日期、成績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8 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補助】
14、字樣。9.須受法院禁制產宣告或由檢、警察機關通報列入帳戶警示或凍結之學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法院宣告書、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檢、警察機關通報單) ,方得向本中心申請受領國庫支票或現金。.三十三、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局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二)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局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三十四、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完成繳費後,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