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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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 试 大 纲2017 年修订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审定二一七年一月0目 录考 试 说 明 .1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1第二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9第三科目 地籍调查 .41第四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78附录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86一、法律法规 .86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 .90三、技术规程、规范 .96附录二: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 .980考 试 说 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

2、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土地调查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不动产权利、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以下简称考试大纲 )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社会

3、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 。 考试大纲是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一、考试目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1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二、考试性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4、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专业职务。三、考试科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 地籍调查 、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每个科目都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等进行考核。0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

5、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一、民法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事法律关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4.民事法律事实(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

6、中的应用。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二)考试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2(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7、的民事法律行为。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4.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一般侵权责任(3)特殊侵权责任(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熟悉:民事权利、民事

8、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3的归责原则。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五、时效与期间(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时效的种类2.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2)诉讼时效的种类(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期间的计算(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时效的种类。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了解:期间的计算。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

9、一、自然人(一)考试目的4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3.监护(1)监护的内容和分类(2)监护人的设定(3)监护人的职责(4)监护的终止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0、的法律特征及监护的内容和分类。熟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5能力的分类,监护的设定和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监护的终止。二、法人(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法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法人的基本特征2.法人的分类3.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1)法人的成立(2)法人的变更(3)法人的终止(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熟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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