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个人账户继承及待遇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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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个人账户继承及待遇申报表 参保人基本情况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出 生时 间参加工作(参保起始)时间 死亡时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 有无外地参保缴费户籍所在地 是否工亡死亡原因(以死亡注销证明记载为准)是否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继承人基本情况姓名与参保人关系经协商,由 代表全部继承人办理该核准业务,账户、待遇汇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分配事宜另行解决。另,缴费信息经核对准确无误;提报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愿承担相应的后果。 代表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银行卡、存折开户行规范名称(具体到营业部或分理处,社保卡除外)继承人社保卡(银行卡、存折)账户号码代

2、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申报单位意见:经初审,继承人符合个人账户继承及待遇核定条件,同意申报。另,我单位已知悉并将严格落实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印 章)经办人: 联系电话: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存档。申报地点:东营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602房间,联系电话:637872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职死亡账户继承及待遇核准告知单核准流程申报-审核-待遇计算-核准反馈-材料返还-转移发放所需材料1.死亡注销证明(原件) 、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 、火化证明(复印件

3、) ;2.遗嘱继承的,出具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3. 法定继承的,由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申报表继承人签字处摁手印;4.公权力机构出具的所有继承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材料(以能够证明为准,如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公证书、关系证明等,以上除结婚证、户口本外均需留存原件)和所有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或丢失的提报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5.指定汇入账号(东营开户的工行、农行卡或存折(农行 15开头除外),也可提报继承人职工社保卡) (复印件) ;6.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的,出具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7.委托继

4、承人以外他人申报的(不含单位劳资) ,代办人应提报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材料(原件) ;8.外地户籍的,提报户籍地县级及以上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证明(原件) ;9.工亡的出具工亡鉴定结论(复印件) ;10.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固定工、退伍人员等)的提供档案(原件,档案已托管的可不提报) ;11.在职去世待遇申领表 (原件);12.有系统外缴费的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原件)注意事项1.账户继承按照社会保险法 、人社部令第 13号规定执行;2.有关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鲁人社办发201392 号执行;3.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

5、行,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4.继承按照继承法等规定执行,瞒报、漏报继承人数或伪造协议的后果自负;5.户籍地经办机构不予出具参保情况证明的,可向我中心申请出具协查函;6.系统外缴费记录以养老保险手册有效为准,手册无记载或无核对章的须提供投保花名册、缴费单据、转移单等原始缴费材料予以认定;7.有死亡后多余缴费的,单位可联系征缴科室办理退费,不退费的,多余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在核准时均无法计入;8.有去世前应缴未缴欠费的请继承人提前与单位协商处理;9.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单位为档案托管机构,其他无单位人员可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等盖章申报;10.申领表上的开户行规范名称须具体到营

6、业部或分理处(职工社保卡除外) ;11.选择发放至职工社保卡的,应提前开通,开通业务请咨询银行(一般为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银行柜台开通) ;12.所需材料中注明复印件的须提报原件审核扫描,所有原件要求在有效期内,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13.证明类材料应写明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办理日期;14.继承人签字时一并加摁手印;15.发生医疗费用尚未报销的请告知;16.当年新增死亡人员,材料可先行申报,待遇须待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一般为 6月底)计发;17.申报之前必须变更人员状态为死亡,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为空或错误的联系征缴窗口维护;18.待遇计算生成的核准表详细信息请继承人认真核对确认再

7、签字,加盖经办机构章后如继承人需要可现场领取或返还单位后领取:19.发放实行按月(月底)汇总,到帐日期一般为办理完毕的次月中旬(遇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需顺延) ,是否到账建议到银行柜台打印流水明细查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账户余额继承规定1、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4、 实施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 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文件规定一、鲁人社办发201392 号1、按鲁劳社200

8、353 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鲁劳社200353 号: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每人 1000元。2、按鲁劳发1993343 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十五年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鲁劳发1993343 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14、2015、2016 年月均分别为 4318.75、4772.5、5211.58)的救济费。3、按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鲁人社办2012

9、74 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东营市)调整为 460元(按鲁人社200957 号,2009 年 12月至 2012年 6月标准为 360元)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此标准上提高10%。未纳入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该通知适用各类企业及职工,自 2012年7月 1日起执行。4、本通知自 2013年 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 9月 30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2011 年 7月 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二、 社会保险法 、人社部令第 13号2、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3、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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