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宜宾市 四川省 测绘管理 条例实施 办法 ( 草案代拟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贯彻实施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结合 宜宾市 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凡在 宜宾市 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 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测绘活动 是指 :大地测量 、 工程测量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地图编制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地籍测绘 、 房产测绘 、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测绘航空摄影 、 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等 活动 。 第 四 条 市 测绘地理信息 局是 市 人民政府的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 市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 市 测绘地理信息局 翠屏区、南溪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 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的 派出机构 ,履行县级 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 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 人民政府 有关 部门 按照 职责分工, 负责本部门有关 的 测绘管理 工作。 - 2 -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 五 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实行 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 、定期更新 的原则 。 第 六 条 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基础 数据汇总工作,
3、 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区域、 宜宾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仅翠屏区)的 基础测绘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申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的 基础测绘项目。 第 七 条 市 、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一 )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 )获取基础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 )测制与更新 1 500、 1 1000、 1 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 )建立、维护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库和系统; (五 )编制出版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六 )建设市、县 (区 )级
4、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服务系统; (七 )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 3 - 第 八 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 县 级 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和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 年度计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 九 条 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基础测绘项目立项 、
5、实施 和验收 工作, 县 级 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申报、实施和初步验收工作。 其它 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实施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申报、立项 、实施和 验收的具体程序 和 所需材料由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第 十 条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分级投入。 市 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 市 级财政预算 ;县 级 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 县级 财政预算。 第 十 一 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 更 新周期为 3 至 5年,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更新复测周期为 10 年。 第 十 二 条 市 、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
6、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 , 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擅自移动测绘标志。 因重要- 4 - 建设确实无法避让 或 者 使测绘标志失效 的 ,建设单位应 当 依法申请迁建,承担迁建全部费用。 第 十 三 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 监督管理。 第 三 章 测绘 项目 管理 第 十 四 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 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 书面 征求 本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7、主管部门 的意见 , 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 , 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 十 五 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应当独立开展 , 对确需与 工程设计、施工 等项目 打捆立项 的,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 第 十 六 条 使用财政资金 30 万元以上 的测绘项目 必须依法 实行 招投标 , 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测绘项目除 外。 第十 七 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自身专业标准、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 允许 的范围, 不得 伪造、涂改、转 借 、 转让 测绘 资质 证书 。 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应
8、当在本测绘单位的专业标准、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第 十 八 条 测绘 作业 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 , 应当 向 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 人 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项目 备- 5 - 案 登记 。 测绘单位 办理测绘项目登记 时, 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一)宜宾市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申报表 (原件);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 (三)实施测绘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测绘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并附项目单价表(加盖业主单位鲜章) ; (五)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
9、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活动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 复印件 ) ; (六)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在测绘项目立项前出具的书面意见 ( 复印件 ) ; 第 十 九 条 县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本辖区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并按季度上报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测绘项目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区)行政 区域的 , 测绘 单位 应 当 向 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登记。 第 四 章 测绘成果 第 二 十 条 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 6 - 测绘 成果 工作 的统一 监督 管理 ; 县级人民
10、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测绘 成果 工作 的统一 监督管理 。 第 二十 一 条 凡在 宜宾市 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 国家 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 ,应当 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项目出资人为测绘成果汇交第一责任人。 第 二十 二 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 者 承担政府投资 测绘项目 的 单位应 当 自 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 , 向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测绘 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11、副本或者目录。 县级 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按 照 季度 向市 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质量合格的测绘成果副本;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质量合格的测绘成果副本。 第 二 十 四 条 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测绘成果 或目录 的 提供 , 县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 或目录 的 提供 。 超出提供权限 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报请上级 测绘地理
12、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 7 - 测绘成果 受法律保护, 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 ,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 五 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 当 无偿提供 。 各 级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和军队等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除前两款规定外,测绘成果 依法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 六 条 各 级人民 政府 之间、同级人民政府 各 部门之间 应当 建立测绘成果共享机制 和地理信息数据 交换制度,避免重复测绘。 第 二 十 七 条 全市各类测绘成果的质量 应当 符
13、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的 规定和 技术 规范。 政府投资 5万元 及 以上的测绘项目,生产的测绘成果 应当 通过有关测绘成果质量检 验 单位的检测。 政府投资 5 万元以下的测绘项目, 生产的测绘成果 应 当 通过测绘行业专家评审。 测绘成果质量检 验 所需费用纳入测绘项目预算。 政府 投资 测绘 项目 成果质量检验 报告或专家评审 意见作为测绘项目审计的依据。 第 五 章 测绘行政执法 第 二十 八 条 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全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8 - 负责 本 级行政辖区内 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 第 二 十 九 条 市、县级 人民政府部门应 当 积极配合本级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任何单位 和个人 不得阻扰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活动。 第 三 十 条 县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应 当 积极开展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依法 、及时 对违法案件 进行 查处 ,并报市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 应当 会同 本级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集中 、定期 开展测绘行政执法行动。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十一 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