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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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 各级各类 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 三 条 【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 地方志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并监督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 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 (五)收集、整理、 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 开展

2、 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 四 条 【工作原则】 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 五 条 【鼓励支持】 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 其编纂过程和实体成果 应当接受 同 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 第 六 条 【鼓励支持】 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 各级各类地方志2 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编纂。 市、县(区) 地方 志书 、乡(镇、街道) 志 每 20年左右编修一次,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 市、县(区)地方志书和地方

3、综合年鉴应公开出版 第 七 条 【制定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 八 条 【工作制度】 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与监督检查,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并报送资料 。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 九 条 【工作制度】 市、 县(区)、 乡(镇、街

4、道) 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应当 公开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 。 市、县(区)编纂地方志应将 所编纂地方志的编纂方案、编纂篇目对外公布,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编纂工作意见、建议; 吸纳有关专家、学者和历史见证者参与地方志的编纂 ; 建立评 议 机制,组织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组 对所 编纂 地方志进行 评议 。 3 乡(镇、街道) 编纂 乡(镇、街道 ) 志应将编纂方案、编纂篇目征求村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其他法人组织对编纂工作意见、建议; 吸纳 历史见证者 参与编纂 。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

5、述。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人民政府 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请示。 第 十 条 【工作制度】 新设立的 县(区) ,其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及时纳入 市、 县(区)地方志工作规划。 第 十一 条 【工作制度】 县(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保存 有关的地方志资料,记载其相关变化情况。 第 十二 条 【工作制度】 地方志出版发行实行分级审查验收制度。 市级地方志书 , 由省人民政府 地方志工作 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 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 县级地方志书 , 由市人民政府 地方志工作 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合格 后

6、,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 行 。 乡(镇、街道) 志 由县 (区 )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县 (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市、县(区 )、乡(镇、街道) 地方综合年鉴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第 十三 条 【工作制度】 实行地方志保密审查分级分单位负责制。 4 地方志的保密审 核 由 负责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 的单位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 保密主管 机构 会同 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级地方志进行保密审 查。按以上程序完成保密审查后的地方志稿方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或上报审查验收。 地方志工作机构对 下级行政区域 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时,应当会同 保密主管机构

7、对地方志书进行保密审 定 。 第 十四 条 【工作制度】 市、县(区) 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 地情文献资料 。 第 十五 条 【工作制度】 市、 县 (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分级培训制度。 市本级和重点县(区)地方志编纂人员接受省级以上培训安排;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承担市级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承担县级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

8、、街道)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 十六 条 【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 第 十七 条 【工作制度】 市、县(区) 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 地情 咨询服务工作,利用 史 志馆、资料库、信息网站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提供地情信息和咨询服务。 5 第 十八 条 【工作制度】 市、县(区)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 当设立地情栏目,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历史地情。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依托实体史志馆, 建立数字史志馆, 完善 新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他地情文献的目录和全文数据库 。 第 十九 条 【工作制度】

9、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专项预算,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和研究。 第 二十 条 【工作制度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搜集本行政区域 内外 的相关 地情文献 资料 , 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情文献资料库。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地情文献 资料 所有人 或者持有人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 二十一 条 【工作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方志馆 捐赠地 方志 资料。

10、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地情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 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 二十二 条 【工作制度】 除学术交流外,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公众 发布 的历史地情信息,应来源于按照本实施办法审查批准后的各类地方志。 第 二十三 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6 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 二十四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 施 行,有效期 5年。市政府2003 年 12 月 18 日印发的宜宾市 实施办法 (宜府发 2003 74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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