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1.目的及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编制依据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职责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3.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1.3 检查、确认作
2、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1.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3.2.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2.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
3、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3.3.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3.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3.3.5 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3.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3.4.2
4、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3.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3.5.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3.6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3.6.1 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
5、签字负责。3.6.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3.6.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3.7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第4.3.2条执行。3.8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特殊动火作业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3.8.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3.8.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3.8.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4、规定内容4.1 术语和定义4.1.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
6、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规范中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本公司甲类区域有:二甲醚车间、苯精制车间、苯酐车间,其它为乙类区域)4.2 动火作业分级4.2.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2.1.1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7、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2.1.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本公司主要指:二甲醚车间主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苯精制车间主装置区、制氢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涉及煤气区域、脱硫区;苯酐车间主装置区、罐区、卸车区等)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2.1.3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3基本要求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
8、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4.3.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4.3.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4.3.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3.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呼救等知识。4.3.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3.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4.3.3.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4.3.3.2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
9、行交底;4.3.3.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现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4.3.3.4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4.3.3.5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4.3.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4.3.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4.3.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
10、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4.3.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4.3.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4.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
11、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4.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4.4动火作业要求4.4.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4.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
12、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4.4.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 、GB50160 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4 规定执行。4.4.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4.4.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事宜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3、4.4.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4.4.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4.8 在道路沿线25 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4.4.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4.4.10 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
14、可离开。4.4.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5特殊动火作业要求4.5.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3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5.1.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5.1.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4.5.1.3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部门)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5.1.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4.5.1.5 应保持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4.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
15、.6.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4.6.1.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4.6.1.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4.6.1.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4.6.1.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4.6.1.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
16、合格。4.6.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7.1 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样式见附表。4.7.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4.7.2.1 作业证应由作业单位办理,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4.6.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4.7.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
17、方可批准开始作业。4.7.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7.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7.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监火) 、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 、动火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4.7.3 作业证的审批4.7.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4.7.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部审批。4.7.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审批。4.7.3.4 夜间进行动火作业的
18、作业证审批由生产调度或生产值班负责人进行审批。4.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4.7.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4.7.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4.7.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动火作业级别动火方式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动火分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分析点名称分析数据分析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危害辨识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
19、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6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7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8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 10m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10 其他安全措施:编制人:生产单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