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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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收益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企划部负责资产管理的信息备案,审计部负责资产管理的安全性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

2、分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 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

3、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一 ) 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 )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各种有价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企业购买和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

4、方可执行。(三 ) 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四 ) 所属企业要对应收账款等各种债权形成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和债权管理制度。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并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账龄分析监督制度,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上报和核销坏账损失,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五 ) 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保管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六 ) 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第九条 长期投资管理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

5、投资的管理。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程序, 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项目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集团公司负责集中决策,所属企业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投资必须严格遵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决策立项、资产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笼、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不得对外开展投资活动。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企划部、财务

6、部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价值测试和分析,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重大资产置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二) 接受投资、联营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将评估价值或合同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三)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六条 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7、)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审批。(二) 所属企业应加强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挂账。第六章 资产评估管理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在发生体制改革、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需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由资产占有或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需报送的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文

8、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等资料。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在资产评估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企划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将其占有、使用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

9、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各类设备设施;4、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5、报废与核销资产;6、存货;7、债权资产;8、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9、其它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和无形资产。上述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产品。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企管部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核、上报及监督管理,生产安环部、工程管理部、销售和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审计部与纪检监察部负责全程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

10、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方式1、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所属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探矿权、采矿权、特种车辆、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对外转让,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2、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评估值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 100 万元)的机器设备、物品进行对外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将评估值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物品进行对外转让,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确需采用协议转让等其他处置方式的,必须按程序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3、集团公司及所

11、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资产在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集团公司或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集团内部实施有偿调配,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按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 价值为基准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准确定。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资产按申报当期处置金额(指评估价)计算,金额 100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下的,由申报企业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企划部备案; 100 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企划部申报,由集团公

12、司财务部、生产安环部、 工程管理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查后,对于 100 万元 - 300万元(含 300 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300 万元 -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总经理批准; 500 万元 -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董事长批准;超过 1000 万元的须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程序1、申报和内部决策审议。由所属企业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划部会同财务部、生产安环部、工程管理部、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核鉴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

13、议, 并形成书面决议。2、进行资产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 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3、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处置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受让方资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等。4、集团公司和国资委审批。对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集团公司收到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后,由企划部组织对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财务部、生产技术部门应参与各类机器设

14、备及探矿权、采矿权等处置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 财务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参与土地资源、房屋建筑物等处置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财务部应参与应收账款、存货资产、机动车、其他应收款等处置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审核鉴定完成后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 由企划部出具集团公司批复文件予以批复处置。需要报国资委批准的,由集团公司企划部办理相应报批手续。5、结算交易资金。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审批确定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确定受让方后应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资金结算和资产移交工作。第二十七条

15、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标的和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 权属各单位书面请示;1. 申请: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处置资产申请;2. 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在“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意。3. 权属单位持签署意见的申请单行文报集团公司审批。4. 权属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批复进行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企划部备案。(二) 资产原值凭证资产原值凭证可以提供购货单(发票、收据等)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但须经本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

16、 资产现值估价材料1. 采取“出售”方式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并提交已经核准备案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2. 未经资产评估的,应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并提交技术鉴定报告 。 技术鉴定报告应由鉴定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四) 其他资料1. 申请处置房屋建筑物,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 因建设项目而准备拆除房屋建筑物的,必须逐项说明原因,并出具建设项目批文、城市规划文件、规划设计图纸等复印件;3. 申请处置车辆,必须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其中,按规定已经报废回收的,必须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4. 申请处置应收

17、账款等流动资产,必须逐项说明账款金额、形成原因, 并出具清收结果等资料;5. 申请处置土地资源、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交已经核准备案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6. 申请以“无偿调拨”方式处置资产,必须提交接收资产单位的接收函。(五) 特殊情况的说明上述材料如有缺失,应逐一详细说明原因,经所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与上述文件一并报送。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权属各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备案时,应向集团公司企划部提交以下材料:(一) 权属各单位请示备案的文件;(二) 权属各单位批准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费用与收益(一)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对资产进

18、行处置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置收入、债权回收收入、无形资产处置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处置收入等。 处置费用是指在处置资产(含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审计和评估等费用。(二)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处置费用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中拨付。(三) 停产、 托管企业应将处置收益纳入企业财务核算, 实行统一管理。(四) 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办理:1、因企业改制处置资产收益,纳入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因企业再生产有偿转让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3、其他资产处置收

19、益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凭“资产划转批文”、“产权交易凭证”、“资产处置申报表”等文件调整相关账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应建立台账,妥善保管资产处置工作档案,并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第三十二条 所属各级企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资产转让整体情况汇总上报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企划部汇总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和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度企业资产转让审批情况、资产价值、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监督检查等。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的资产处置,应当参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0、第八章 资产收益管理第三十四条 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3、资产报废收益;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第三十五条 实物资产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第三十六条 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企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属企业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资产购置及处置是否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突出加强对重大风

21、险、重大决策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强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资产处置中不良资产的核销实行主要决策人问责制度, 强化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在查明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和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者,视问题的轻重程度给予责任追究,轻则将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重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 未按规定在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的;(二) 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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