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提高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权责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相关事项。第三条 医疗器械减少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及相关联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可在延续注册时合并办理。第四条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仅增加装量差异的包装规格、增加相同原理及自动化程度适用机型的许可事项变更,可免于提交分析性能研究资料、产品变化相关风险管理资料、产品说明书。技术审评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第五条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适用机型原理及自动化程度相同的,可仅提交代表机型的分析性能研究资料。第六条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原则上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