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化、国际化企业家队伍,进一步振奋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2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鲁发2019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项设置。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包括“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周期为5年,其中“山东省杰出企业家”1-3名,“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山东省优秀企业家”50名,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第三条 评选原则。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经评选产生,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评选范围。凡在山东省内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