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的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兼顾企业的成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