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 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