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规范深圳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建档案定义】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查询利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建档案利用定义】城建档案利用是指档案利用者对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一)阅览,是指档案利用者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下,在规定的地点阅读和浏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档案内容。(二)摘录,是指档案利用者在阅览基础上,对城建档案内容进行摘要和记录,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利用者摘录的内容不出具证明。(三)复制,是指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档案利用者根据需要以复印、打印、扫描、拷贝等方式获取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