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培训业务,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凡是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线下还是线上,均为违法违规行为。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县级排查和市级督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托管”“教育咨询”“家政服务”“居民楼开班”“超范围经营”等方式隐形变异开展学科培训的行为,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